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1476号
原告:某农副公司。
被告:某股份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供应链公司。
被告:某数字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农副公司与被告某股份公司、某科技公司、某供应链公司、某数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农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某农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股份公司、某科技公司、某供应链公司、某数字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