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5230号 申请执行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青年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2年10月11日,委托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1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954870.8元及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028976元,剩余部分尚未执行到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