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451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646号长征花园6栋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45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742.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742.35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