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星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13719号
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星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蒸湘路与板仓路交汇西南角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星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