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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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23600号之一
原告湖南矩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昆仑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5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矩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海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矩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矩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矩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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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8186元,减半收取90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093元,由原告湖南矩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