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04民初47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85024G(1—1)。
法定代表人:卫周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颍上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鑫,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厚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香槟花园**商101/商101上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LNM5C。
法定代表人:吴爱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鑫,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厚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万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卫周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被告(反诉原告)***和被告安徽厚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厚恒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鑫、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2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280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按日2‰计算暂至2018年5月22日,直至全部清偿),合计140800元;2、判令被告安徽厚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万灵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28100元及逾期违约金1286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按日2‰计算暂至2018年5月22日,直至全部清偿),合计14096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原告负责由被告厚恒公司投资的习友路保利南门幼儿园内装设计工作,包括该幼儿园的平面方案图设计、效果图设计,并根据平面方案图、效果图等绘制相应的施工图。合同约定原告在获得被告提供的原始设计图并符合设计条件后,对习友路保利南门幼儿园内装进行设计,并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设计图纸,总设计费为165000元,后期按实际增加的面积,增加设计费18000元,合计18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与被告沟通设计风格、设计需求等后按其要求进行图纸的设计与绘制,并分别向其交付了平面方案图、效果图和施工图,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完平面方案图、效果图和施工图后,二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了定金54900元,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经查证,被告厚恒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注册登记,被告***为被告厚恒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且厚恒公司是原告设计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二被告依法应对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设计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追索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没有事实根据。2017年12月2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答辩人委托被答辩人承担习友路包里小区南门幼儿园内装设计,答辩人应向答辩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包括平面方案图、效果图、软装方案、软装清单及施工图。但截至今日,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上述图纸。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没有事实根据。二、被答辩人逾期且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平面方案图及效果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无事实根据。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方(被答辩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平面方案图2张,平面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交付效果图10张,效果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交付施工图4套,效果图甲方(答辩人)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软装方案/清单1套……”。但被答辩人却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3日)内向答辩人交付平面设计图,直至2018年1月30日被答辩人才向答辩人提交了名为《徐州山水文化样板房》的平面设计图。平面图交付后,答辩人为了涉案工程能够顺利施工,为了幼儿园在秋季正式运营,多次催促被答辩人按合同约定交付效果方案,但被答辩人直到2018年4月3日才向答辩人交付9张效果图,不仅交付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晚了一个多月而且数量上亦比合同约定少1张。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存在逾期交付设计成果的违约行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履行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厚恒公司辩称:同意余孝颖的答辩意见。另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本案余孝颖与原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作为厚恒公司没有确认,没有实际享受设计成果,没有使用,所以厚恒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讼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设计费549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具体设计内容包含硬装创意+施工图+水电图、软装创意、灯光创意、平面户型优化设计、后期施工指导服务…”;第四条约定:“设计方(反诉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平面方案图2张,平面方案确定后15工作日交付效果图10张,效果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交付施工图4套,效果图甲方(反诉原告)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软装方案/清单1套”;第6.2.1条约定:“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第6.2.4条约定:“设计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进度款,但反诉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平面设计图,直至2018年1月30日,反诉被告才向反诉原告提交了名为《徐州山水文化样板房》的平面设计图。平面图交付后,反诉原告为了涉案工程能够顺利施工,为了幼儿园在秋季正式运营,多次催促反诉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效果方案,但反诉被告直到2018年4月3日才向反诉原告交付效果图,而且数量还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反诉被告提交名为《徐州山水文化样板房》的平面设计图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份数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反诉原告亦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综上,由于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且未能向反诉原告交付完整的设计成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反诉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万灵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交付平面图、效果图和施工图等,反诉被告已经完成全阶段的工作量,反诉原告收到全部图纸后反而提出解除合同,作为合同的违约方,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反诉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反诉原告主张返还已付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万灵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及反诉辩称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商信息查询,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万灵公司图纸签收单及效果图,4、邮件发送记录、平面方案图,5、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图,6、菁树湾巴学园软装概念方案、软装清单,7、原告员工张卉与被告***的微信记录,8、第10张效果图,9、厚恒公司的招聘公告2则。被告***围绕其辩称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2017年12月22日《QQ邮箱发送邮件记录》,3、2018年9月19日的个人明细对账单、2018年9月19日的支付宝账单,4、2018年1月30日的平面图、2018年1月30日的《万灵建筑图纸签收单》、2018年1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4月3日的《万灵建筑图纸签收单》、2018年4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厚恒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原告万灵公司提交的证据1-8及被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0日,被告***(发包方)与原告万灵公司(设计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习友路保利小区南门幼儿园内装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内容1600平方米*100元=160000元,室外院子5000元;设计内容包括1、硬装创意+施工图+水电费,2、软装创意,3、灯光创意,4、平面户型优化设计,5、后期施工指导服务。实际设计费用根据现场实测面积为最终计算。第三条约定: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原始建筑设计图,提交日期2017.12.19(未完成),2、设计条件,提交日期2017.12.19(未完成)。第四条约定:设计方应向发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平面方案图2张,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提交,2、效果图10张,平面方案确定后15工作日提交,3、施工图4套,效果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4、软装方案/清单1套,效果图甲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人民币,第一次付总设计费的30%计49500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第二次付总设计费的45%计74250元,于乙方交付效果图时支付;第三次付总设计费的20%计33000元,于乙方交付施工图时支付;第四次付总设计费的5%计8250元,于施工图交图后三个月内支付。5.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候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并由甲方在图纸签收单上签字认可。(如果需要邮寄图纸,在邮寄图纸前支付各阶段图纸进度款。)5.2实际设计费按房产销售面积为准。甲方如有增加面积,实际设计费与初步设计费出现差额时,按照单价每平方壹佰元整(¥100.00)计算。5.3甲方减少设计面积,应在平面方案设计前提前说明,乙方开始设计工作后,甲方减少设计面积,设计费不减少。提交效果图后,甲方当面解约,需付全款设计费。5.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工作,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平面认可签字后,由于甲方原因要求更改的,导致乙方工作增加的,未满一半工作量按照实际发生平方数一般另外计费,超过一半工作量的按照合同全额计费。7.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想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十五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7.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2‰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余孝颖与万灵公司协商增加一个夹层设计,增加夹层的设计费18000元,总设计费确定为183000元。
万灵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微信向***交付1、2层的平面图,2018年1月29日通过邮件及微信交付1-3层平面图。2018年3月15日通过微信交付效果图2张,2018年3月16日交付效果图1张,2018年3月28日交付效果图4张,2018年4月2日由万灵公司员工张卉通过微信交付效果图2张。2018年4月3日,***在《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图纸签收单》上签收,该签收单上注明“效果图确定(共9张)”。2018年4月4日万灵公司通过微信交付最后一张效果图,同时万灵公司员工张卉与***的微信记录显示万灵公司向***交付施工图电子版和纸质版。后因***拒绝付款,万灵公司的软装设计方案未能交付。***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万灵公司10000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10000元、12月22日支付10000元、12月24日支付10000元、12月26日支付9500元、2018年1月1日支付5400元,共计支付万灵公司设计费54900元。此后***未支付万灵公司剩余设计款。
庭审中,万灵公司提供的与***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系因***延迟提供建筑设计图、钢结构图纸及提出修正完善意见所致。***未提供证据证明万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万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习友路保利南门幼儿园已经批准成立。
本院认为:万灵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截至2018年1月1日***向万灵公司支付设计费54900元,截至2018年4月4日万灵公司向***交付平面方案图3张、效果图10张及施工图,后因***拒绝付款,万灵公司的软装设计方案未能交付,万灵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万灵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系因***延迟提供建筑设计图、钢结构图纸及提出修正完善意见所致。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万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收取万灵公司设计图纸后,拒不支付剩余设计款,并要求解除合同,显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7.1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工作,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因万灵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故万灵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按照全部设计费支付万灵公司剩余设计费128100元(183000元-54900元)及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万灵公司要求按每日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过高,本院酌定为按月息2%的标准为宜。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第二次付款74250元应于万灵公司交付效果图时,第三次付33000元应于乙方交付施工图时,第四次付款8250元应于施工图交图后三个月内,而万灵公司系于2018年4月4日向***交付了最后一张效果图及所有施工图,故101850元(165000元-8250元-54900元)设计费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4月5日起计算,8250元违约金应从2018年7月4日起计算。后增加的夹层设计费18000元,因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认定其应于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内支付,故该18000元设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应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万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习友路保利南门幼儿园已经批准成立,故其要求厚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281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设计费10185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5日起算,设计费825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算,设计费1800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
二、驳回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合肥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1533元;反诉的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兵兵
人民陪审员 魏 琼
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静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