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4189号
原告: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046625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中科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99286470D,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西外环路东、居智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中科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请求解除冻结被告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冻结被告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