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1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张北路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川,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32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收入2115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