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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中某某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财保3892号 申请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中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某某某有限公司价值310173.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后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某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73.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2071元,由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