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财保3892号
申请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中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某某某有限公司价值310173.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后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某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173.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2071元,由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