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2843号 原告: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376944L,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178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98930969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江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32元,由原告上海舒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