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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27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4606769R。
法定代表人:崔晓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湖北赛文控制阀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549780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华元罐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68206M。
法定代表人:侯胜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扬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迎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84464259F。
法定代表人:胡耿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6546349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赛文控制阀有限公司、***、秭归华元罐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扬玻璃有限公司、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9220600元(含执行费7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9220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