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和流体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秭归县投资公司(现更名为秭归县楚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投资公司(现更名为秭归县楚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秭归县机动车辆管理服务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08456118。
法定代表人:周俐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65463499E。
法定代表人:章文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投资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0900元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6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2018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五期偿还借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及相应利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鄂0527执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辉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尹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