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
法定代表人章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5万元,并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泰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89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执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