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昊阳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龙堌镇工业园巨龙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
关于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6676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1万元,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又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8辆业已查封未实际控制。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61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有2.6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6676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林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