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昊阳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6946号
原告: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工业园巨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静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耀,男,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原告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菏泽昊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旭
书记员程新淼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