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6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144.1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日在被告中标的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山湖文苑小区中控室做保安。当时说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资6000元到8000元,双休,6菜2汤,五险一金,下月25日发工资。原告除了2018年11月份每天工作8小时外,其余每天工作12小时,无休,工资只给3500元。2018年2个月按每天工作8小时发工资,一直没有补。被告让员工李纲、齐广东写个证明代替集体合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告2019年4、7、8、9月工资未领到,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微信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着一式两份,实际只有一份,没有签订日期,是后来补签的。原告2021年1月28日收到裁决书。
***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只同意支付原告2019年8月份工资3500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9月26日入职***盛公司,岗位为保安。双方签订了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的《保安员用工协议书》,约定月基本工资2400元、绩效工资600元。2019年9月3日***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离职。***于2020年11月23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日工资21144.19元。怀柔仲裁委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44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于2019年9月3日离职,诉讼时效应自2019年9月3日开始计算,***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且无中断或中止事由,明显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但***盛公司同意支付***工资350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资35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明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