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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2657号

原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原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明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