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715号
申请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驼驼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杨立君,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驼驼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北京驼驼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506600元。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驼驼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6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