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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993号
原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18号院东旭花园3023栋。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
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 莹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