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9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7815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827994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桔丰路街道金州壹街小区B2栋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E1EGX6Q。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5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8元,减半收取9584元,由上诉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