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成某某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627号 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河间瀛洲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