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八路59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大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4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计1030.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