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邑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八路59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大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4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计1030.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