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大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关于申请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居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沈 玮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