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邑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中防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海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防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陕西中防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177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1703483.2元,仲裁费、保全费2930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435元。
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1703483.2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  君  宁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