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财保52号
申请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防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世纪中防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防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348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防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348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 O 二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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