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瑞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喜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2民初26628号

原告北京瑞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清源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70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中东,技术工程师。

被告喜讯,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胡文山(被告喜讯之夫)。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营业场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8XXXX。

负责人赵雄心,总经理。

原告北京瑞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诉被告喜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若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瑞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中东、被告喜讯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州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阳公司诉称:2016年6月14日7时左右,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学门口,被告喜讯驾驶XXX号车辆右转弯时与我公司王中东驾驶的XXX号车辆左前部发生刮蹭,造成我公司车辆受损,喜讯负全部责任。我公司为修理车辆共计花费1800元。后与喜讯就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喜讯赔偿我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800元,被告通州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喜讯承担。

被告喜讯辩称:《客户自行解决协议书》系我本人签字,但其他字迹系王中东所写,我并不知情。我认为王中东也有责任,我不认可我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瑞阳公司的修车费。

被告通州保险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7时,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学门口,被告喜讯驾驶XXX号车辆与案外人王中东驾驶的原告瑞阳公司名下的XXX号车辆追尾,造成瑞阳公司车辆受损。王中东与喜讯签订了《客户自行解决协议书》,确定喜讯负全部责任。事发后,XXX号车辆被送往北京勤和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瑞阳公司支付维修费18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喜讯主张王中东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XXX车辆在被告通州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中赔偿责任限额12.2万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车辆登记在案外人胡文山名下,原告瑞阳公司不要求胡文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客户自行解决协议书,维修费发票、维修费用明细、行驶证、驾驶证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通州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瑞阳公司所有的XXX号机动车在与被告喜讯驾驶的XXX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损,喜讯负事故全部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喜讯应当就本次事故给XXX号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XXX机动车在通州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通州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负责赔偿。对瑞阳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喜讯主张王中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瑞阳公司应当自行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答辩意见,因其已自愿签署了《客户自行解决协议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王中东对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故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在XXX机动车投保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北京瑞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喜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

二О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