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488号
原告: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青龙河东路100号福龙苑商贸街2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7H92NY4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驰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发区团结路南侧***3-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LL4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驰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驰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驰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传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