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执39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品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XX花园XX栋XXX号房已被本院查封,现正评估拍卖该房产,本案待参与分配。另,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短期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执3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洁梅
审判员 黄耀升
审判员 李 化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