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执47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28号之一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181087157。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上沙综合市场3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34666。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品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深圳市XX区XX路XX花园10栋506房,共得款7730724元,因参与分配人数较多,分配所得款项未能全部清偿。通过向有关银行、房管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洁梅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黄耀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