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1049号
原告:洛阳森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许栋五。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峥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鑫合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南侧西段。
经营者:张丽丽。
原告洛阳森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鑫合轮胎经营部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森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森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世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