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316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A9栋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CAM2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8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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