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60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京玉麒麟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银地西路18号北水嘉伦水产品市场51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北京京玉麒麟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426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玉麒麟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京玉麒麟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京玉麒麟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