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初1738号 原告***,住所地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公,住所地**京市宣武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住所地山**省青岛市市**区南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址**京市宣武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北方光学实,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市福田区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第三人深圳北方光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办理原告在第三人公司的19.60%的股权登记;2.判决第三人配合办理上述股权登记;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系第三人的股东,占19.60%股权。2014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第三人所持有19.60%的股权(第三人净资产为-30.16万元),以165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交割期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31日。每逾期一天,按价款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支付了转让款1650元。此交易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014年12月24日出具完成交易的证明。嗣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股权交割,未给原告办理股权登记,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办理。 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履行了法定的交易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第三人作为目标公司,有义务配合完成交易,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辩称,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相关手续之后,被告对于受让方的要求一直是比较配合,也在正常办理相关的手续,目前交接手续办理存在的障碍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且被告曾经向第三人发函要求其尽快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三人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有原告提交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结算款项声明书、委托付款通知书、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证明;被告提交的关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函、顺丰快递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约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有配合完成相应登记手续的义务,原告诉请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作为目标公司,在原被告双方交易手续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有配合完成登记手续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股权交易并没有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未出庭、也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第三人深圳北方光学实业有限公司19.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第三人深圳北方光学实业有限公司应配合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完成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