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玩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2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联合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灵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上诉人北方联合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玩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工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玩具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我公司与工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工业公司掌握我公司公章时擅自签订。2、我公司与原某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虽然没有工业公司盖章确认,但实际上工业公司同意负担给付原某的补偿金。现我公司实际负担了给付原某的补偿金,工业公司因此获益,其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工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玩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意见为:1、我公司与玩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对玩具公司的公章不具备控制力。2、玩具公司与原某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我公司并不知情,关于补偿给原某的钱款,我公司认为应当由玩具公司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玩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工业公司返还玩具公司资金551531.97元,并返还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6.4%计算,利息133446元),本息合计684977.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工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工业公司原名为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工业公司原为玩具公司的股东。 2014年9月26日,工业公司通过其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账户将54万元汇至玩具公司账户。 2015年3月24日,玩具公司将54万元汇至原某账户。 2016年10月13日,玩具公司再次向原某账户汇款11531.97元。 现玩具公司主张,原某系受工业公司委派在玩具公司工作,支付给原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本应由工业公司支付,玩具公司仅是代工业公司支付,但此期间玩具公司的财务管理由大连北方资产管理公司代管,将该笔款项记录为借款。工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工业公司表示虽指派原某到玩具公司工作,但工业公司与原某并没有劳动关系,工业公司无支付原某相关费用的义务。 玩具公司出示2014年9月26日的记账凭证及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摘要记载为付款,用于证明工业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汇入的54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应付给原某的款项。工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记账凭证是玩具公司单方制作的。 玩具公司出示2015年4月26日记账凭证、2015年3月19日转账支票存根及进账单,用于证明此期间工业公司一直在主导玩具公司的分流,包括记账,将54万元错误记录为借款。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备注均为还款,进账单显示该笔款项从玩具公司一个银行账户转入了另外一个账户。工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工业公司表示并未管理玩具公司的账目。 玩具公司出示2015年1月31日玩具公司(甲方)与原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于证明玩具公司代替工业公司向原某支付了解除劳动的相关费用。协议书内容为:1、原某原系工业公司大连公司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于2000年由工业公司委派至玩具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至今;……;经双方协商,并参照国有身份转换相关政策,决定于2015年1月31日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532631.97元;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7个月的补差工资18900元;……;五、乙方与中国北方工业大连公司、工业公司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亦一并解除,乙方不再享有国有身份,上述经济补偿金及补差工资系由工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参照国家相关国有身份转换的政策,并根据第二条乙方连续工龄一并支付。庭审中,工业公司表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玩具公司与原某签订,工业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工业公司与原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一审庭审中,玩具公司表示,向原某支付54万元后,与原某协商再付款11531.97元,在玩具公司付给原某之前,工业公司于2016年将该款项支付给了玩具公司。工业公司认可2016年向玩具公司又支付5万元,但工业公司表示该笔费用用于支付另外两位劳动者的费用,并不是支付给原某的。 玩具公司出示工业公司内部制作的《玩具公司人员分流方案》,玩具公司表示该方案中涉及玩具公司人员分流的解决办法,并说明了原某的费用应由工业公司负担,写手的部分是工业公司领导的签字。工业公司表示该方案是内部文件,并非最终方案,最终的决定还是由玩具公司负担原某的费用。 玩具公司出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玩具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用于证明报告其他应付款项中包括玩具公司应当支付给工业公司的54万元。工业公司认可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但其表示通过该评估报告可知,玩具公司对于人员分流是知情的。 工业公司主张,其与原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基于与玩具公司的借贷关系,将款项汇给了玩具公司。工业公司出示2014年8月29日工业公司(贷款方)与玩具公司(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用于证明其提供款项的法律基础。合同约定借款方为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54万元人民币。第二条借款和还款期限,借款时间共60个月,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到期还本付息。第五条利息,该贷款利息按年息6%计算。玩具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解决分流时玩具公司的控制权在于工业公司,工业公司要求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工业公司出示2017年5月23日北京中源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工业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玩具公司50%股权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用于证明经外部评估机构评估,应付款项中包含了玩具公司的借款54万元。借款明细中记载2014年10月向玩具公司汇款54万元、利息7020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玩具公司虽认可报告的真实性,但其表示报告系工业公司单位委托的,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均由工业公司控制。 工业公司出示2017年9月28日其与玩具公司共同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说明,用于证明玩具公司认可包含54万元在内对工业公司负有的债务。玩具公司认可说明的真实性,但其表示资产交易过程均由工业公司,公章也由工业公司掌控。工业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其表示股权转让时玩具公司系主导方。 工业公司出示其与大连保税区华融贸易有限公司(已下简称华融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用于证明原某作为华融公司的代表签订合同,购买工业公司对玩具公司享有的股权,其中包括对玩具公司享有的债权,原某并未提出异议。玩具公司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其认为与本案无关。 玩具公司出示公司证件类文件交接表,用于证明玩具公司的印章等均由工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大连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资产公司)掌控,但玩具公司表示不清楚印章等文件何时交付给大连资产公司的。交接文件中其中一份名称为《财务用友软件账套移交说明》,内容为:根据大连资产公司工作安排,我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无偿担任玩具公司会计、定期到玩具公司处理账务,……。工业公司认可交接材料的真实性,工业公司表示,因当时玩具公司更换管理人员,因此将印章等移交给了大连资产公司,但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移交的时间是2016年3月1日。 玩具公司出示两份付款回单,分别为2018年10月15日向***转款517002元、2018年11月12日向***转款172334元,备注还款。玩具公司表示,支付原某的补偿款,以借款形式由工业公司转让,上述两笔款项系向新股东宝典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典公司)偿还的该笔借款,因宝典公司在香港设立,该笔款项无法直接汇至境外,只能支付给宝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工业公司表示,两笔款项与涉案金额不符,玩具公司与宝典公司之间存在数百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是归还的涉及本案的借款,且玩具公司将款项汇给***也未经宝典公司的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院从以下两点分析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第一,工业公司依据其与玩具公司的借款协议,向玩具公司提供54万元的款项,该笔款项的转移依据借款关系,并非没有法律根据。玩具公司虽主张其印章等由工业公司的子公司大连资产公司掌控,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其提供证据显示,大连资产公司于2016年3月才接收印章,发生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之后,故不足以否定双方借款协议的真实性。第二,玩具公司虽表示其支付给原某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差工资共计551531.97元,应当由工业公司负担,玩具公司仅系代为支付,但工业公司对此并不予认可,双方尚存争议,玩具公司与原某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虽约定补偿金、补差工资由工业公司支付,但该协议书并未经过工业公司的盖章确认,因此,对工业公司不产生约束力,玩具公司代工业公司支付款项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玩具公司虽向原某支付的款项,但并不足以认定工业公司因此获利,现玩具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工业公司返还551531.97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方联合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当庭确认。庭审中,玩具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个人邮箱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的工业公司工作人员吕某发送的邮件,用以证明在玩具公司人员分流方案中确定由工业公司负担原某的补偿款,工业公司对此知情且同意。工业公司称不认可上述邮件为二审新证据,上述邮件形成于一审庭审前,且***系玩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取上述邮件不存在任何难度,玩具公司应在一审提交上述邮件,故工业公司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关于诉争款项工业公司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工业公司(贷款方)与玩具公司(借款方)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4万元,利息按年息6%计算,故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工业公司对玩具公司享有54万元债权。后工业公司将其享有的玩具公司的股权包括对玩具公司享有的债权一并转让案外人华融公司。现玩具公司主张《借款合同》系工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资产公司掌控其公章时擅自签订的,并非玩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玩具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般而言应自行掌控公章,现其主张公章由大连资产公司掌握,但对何时将公章交由大连资产公司表示不清楚,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其公章由他人掌控,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难以采信,工业公司对玩具公司享有54万元债权存在法律依据。关于玩具公司支付给原某的补偿款,虽玩具公司主张应由工业公司负担,但玩具公司与原某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无工业公司的盖章确认,玩具公司亦未就此主张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现玩具公司主张因其向原某支付的补偿款而使工业公司获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玩具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上诉人北方联合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