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特179号 申请人: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九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石油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标准石油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事项超出了仲裁管辖范围 仲裁案中,国务院减免房租争议和招投标争议的裁决事项已经超出《仲裁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管辖范围,符合《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决应当撤销。 北方工业公司违反国务院命令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拒绝减免标准石油公司2020年三个月房租造成双方的房租争议。“不公开招标”拒签《房屋租赁合同》侵害标准石油公司承租优先权,造成双方的腾退房产争议。 因为“减免房租和招投标”事项都没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以北方工业公司不执行国务院减免房租命令和不公开招标侵害标准石油公司优先权的行为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约定。对于“减免房租和招投标”争议的裁决只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判断,而无法根据合同是否违约进行裁决。“减免房租和招投标”的仲裁事项已经超出《仲裁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经济管辖范围进入国家法律法规范围,符合《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的不能仲裁规定;而且,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综上,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法可依。 仲裁庭在仲裁庭意见(一)中,对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国务院减免房租和招投标”争议与合同条款无关、是行政争议,已经超出仲裁管辖范围的理由,不根据《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质证,反而以合同第十条合法有效为理由,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行政争议的依据,将合同条款凌驾于《仲裁法》之上,违反了《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且,仲裁庭对标准石油公司多次提出不公开招标侵害公司优先承租权,已经违反国家招投标规定进入行政范围的理由没有质证,在仲裁庭意见(一)中,也没有说明裁决管辖的依据。因此,(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裁决已经违反《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撤销。仲裁庭还混淆了中央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同主体概念,对北方工业公司在庭审时不能出示“涉案房产不再出租文件”和不明确说明涉案房产是否出租的事实没有认定,对“不公开招标”侵害标准石油公司优先承租权的主要证据没有质证;对包含在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北方工业公司的违法违约证据都没有认证,导致仲裁庭意见(四)第2条(理由1)是按照私营企业主体的适用法条裁决,以“案涉房产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是否续租、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这是所有权人的权利,除非所有权人同意,其他主体无权干涉”为依据,裁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拒绝续签合同即侵害其优先承租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混淆了中央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同主体概念,还导致仲裁庭意见(四)第1条的适用法条错误。案涉仲裁裁决已经超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经济管辖范围,认证事实、适用法条和裁决结论完全错误,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裁决应予撤销。 二、案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裁决(一)(理由1)中,仲裁庭驳回了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申请人在未告知被申请人招投标的情况下,拒绝与被申请人续签租赁合同,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承租权主张”,对北方工业公司不公开招标就拒签《房屋租赁合同》,侵害标准石油公司承租房屋优先权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约行为予以支持,裁决已经违反多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已经侵害标准石油公司承租房屋优先权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请求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裁决书》。 三、北方工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北方工业公司经理***,为了证明在2021年2月1日前已经宣布与标准石油公司拒签承租合同,故意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微信证据6,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在仲裁过程中仅为北方工业公司所掌握,但无正当理由未向仲裁庭提交;导致仲裁庭不能根据证据6发现北方工业公司已经作出了“继续协商续租房屋的承诺”,也不能发现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标准石油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非法占用房屋的伪造事实提出仲裁。***隐瞒证据6已经造成(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第(一)条裁决[仲裁庭意见(四)第2条(理由2)]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第(一)条裁决。 证据6:北方工业公司经理***与标准石油公司法人***的微信记录。 微信内容1:2021年2月19日上午9:47,***:于总,早上好。今天我向赵总汇报了昨天和您沟通的事宜,他还是希望集团公司领导能给我们尽快指示,以便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谢谢。 微信内容2:2021年2月19日下午15:13,***:有了领导指示,我们应该就可以优先续约了。 微信内容3:2021年4月6日下午9:57,***:这两天没处理的话,我们领导要求只能谈解约的情况了。 微信内容4:2021年4月13日下午15:14,***:您东城法院的事完了之后,仅仅是正常市场化续租,领导们应该可以理解。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在标准石油公司第二次装修涉案房产后,北方工业公司为强占标准石油公司装修房产的成果,故意修改了《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款,将双方争议的解决由法律诉讼改为仲裁,将争议的解决限制在经济管辖范围,故意规避中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与行政的管辖。仲裁庭混淆了中央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同主体概念,不知道北方工业公司“不出示涉案房产不再出租文件(涉案房产是继续出租)”和“不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与标准石油公司拒签《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侵害标准石油公司承租房屋优先权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第三个焦点的仲裁调查及辩论程序中,仲裁庭对北方工业公司不出示涉案房产不再出租文件和不明确说明涉案房产是否出租的事实没有认定,对“不公开招标”侵害标准石油公司优先承租权的主要证据没有质证,对北方工业公司不能解释安全检查人员出现在宣读终止合同现场的庭审事实也不认定;所以,对包含在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北方工业公司的违法违约证据都没有认证。更奇特是:在北方工业公司不能回答标准石油公司的问题,故意采用回避手段直接进入第四个焦点的调查和辩论程序时,仲裁庭不予制止,出现了由北方工业公司代替仲裁庭主导庭审程序的情形,仲裁的庭审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仲裁庭的仲裁庭意见(四)第2条(理由1)是对北方工业公司的违法违约证据都没有认证的前提下,按照私营企业主体的适用法条裁决,以“案涉房产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是否续租、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这是所有权人的权利,除非所有权人同意,其他主体无权干涉”为理由,裁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拒绝续签合同即侵害其优先承租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北方工业公司为强占标准石油公司装修房产的成果,将双方争议的解决由法律诉讼改为仲裁,故意规避中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与行政的管辖,已经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且,仲裁庭主持的仲裁庭审程序也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撤销(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裁决书》。 五、北方工业公司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 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标准石油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非法占用房屋、拖欠房租的伪造事实提出仲裁;还根据证据5捏造了“标准石油公司没有缴纳房租能力”的虚假事实提出收回房屋仲裁,还以证据5为借口违约拒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证据5捏造的事实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标准石油公司提交的证据7已证明: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标准石油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拖欠房租的诬告事实提出仲裁;根据北方工业公司***在仲裁时隐瞒的证据6可以证明: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标准石油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非法占用房屋的捏造事实提出仲裁;根据标准石油公司提交的证据8、证据9和证据24还能证明: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标准石油公司没有缴纳房租能力的捏造事实提出收回房屋的仲裁申请和违法违约拒签《房屋租赁合同》。仲裁庭采信了北方工业公司伪造的仲裁事实,对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北方工业公司“不出示涉案房产不再出租文件”和“不公开招标”侵害标准石油公司优先承租权的理由质证时:对北方工业公司不出示“房产不再出租文件”和不明确说明涉案房产是否出租的庭审事实不认定;对北方工业公司不能说明安全检查人员出现在拒签合同现场的庭审事实不认定;对北方工业公司“不公开招标”侵害标准石油公司优先承租权的主要证据没有质证。仲裁庭对包含在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北方工业公司违法违约侵害标准石油公司优先承租权的证据都没有认证;而且,仲裁庭对北方工业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5和根据证据5推论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查证属实,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标准石油公司提交的北方工业公司继续出租涉案房产和北方工业公司准备将涉案房产出租给冒充安全检查人员的证据都没有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综上,北方工业公司提交的3项仲裁理由全是伪造和根据证据5变造的,而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导致(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仲裁庭意见(四)第2条的理由3错误。请求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撤销(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裁决书》。 综上,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案的《裁决书》。 北方工业公司称,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各项撤裁理由均无法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标准石油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五项撤裁理由,分别为:1.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2.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5.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北方工业公司现分别答辩如下: 一、所谓“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无法成立 标准石油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经审理后已对其管辖权异议进行认定,并在裁决书中予以释明:“根据本案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因本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或与之有相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会提起仲裁。该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本会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务院相关规定在新冠疫情期间减免3个月租金的主张,系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或抗辩,该主张或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均不影响本会的管辖权,被申请人在承认仲裁条款及其效力的前提下,以该理由主张本会无管辖权,不能成立。因此,仲裁庭决定驳回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已就案涉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合理的认定,标准石油公司所谓“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无法成立。 二、标准石油公司主张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成立 首先,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均无法证明“标准石油公司拒绝与其续约应以经过公开招标为前提”;其次,如前所述,北方工业公司未同意续租的原因是标准石油公司在2020年迟延支付租金达半年以上,并在另案中(【2021】川13**执3177号)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且另案(【2021】京01**执恢170号之一)裁定显示其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其资信情况不符合北方工业公司租赁管理要求,北方工业公司正是基于国资监管要求,出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决定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约,并在标准石油公司拒不腾退情形下依法提起仲裁,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以上做法正是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综上,北方工业公司认为标准石油公司所谓“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成立。 三、标准石油公司所谓北方工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无法成立 首先,标准石油公司出示的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系标准石油公司将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员工同时期微信聊天记录断章取义形成,且其本身只是对是否续租的商讨,无法据此证明双方达成任何续租协议,故不会对裁决结果构成影响;其次,包括证据6在内的同时期微信聊天记录为双方共同持有,标准石油公司在持有该聊天记录的情况下自始未向仲裁庭提交,故无法认定为标准石油公司单方刻意隐瞒。综上,北方工业公司认为标准石油公司所谓“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无法成立。 四、标准石油公司所谓“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法成立 针对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优先承租权异议,仲裁庭已在裁决书中进行充分论证,认为:“案涉房产系北方工业公司所有,有权决定是否出租、续租或用作其他用途,其他主体无权干涉;案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标准石油公司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续租协议,标准石油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限内向北方工业公司发送了书面申请,也无证据证明北方工业公司做出了承诺;民法典中规定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于其他主体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这意味着优先承租人需要出租人就租赁房屋的价格等条件与其他主体达成一致,进而承租人有以该条件与出租人订立合同的优先权,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其他主体就案涉房产的出租条件进行了协商或达成一致,因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侵害其优先承租权无事实基础”。 在仲裁程序中,标准石油公司实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北方工业公司意欲继续出租案涉房产,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北方工业公司与其他主体就案涉房产的出租条件进行了协商或达成一致,尽管仲裁庭在庭审时已多次向标准石油公司释明需提交相应证据。即便标准石油公司在毫无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提出所谓“从2020手下半年开始一直找相同的人员来看房”,仲裁庭亦当庭要求北方工业公司进行了回应,且北方工业公司已如实向仲裁庭进行释明综上,关于标准石油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优先承租权异议,仲裁庭已进行充分审查,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五、标准石油公司所谓“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无法成立 北方工业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共提交5份证据:证据1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证据2为《关于限期腾退东四七条9号院房产的函》;证据3为标准石油公司签收《关于限期腾退东四七条9号院房产的函》证明;证据4为向标准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关于限期腾退东四七条9号院房产的函》扫描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5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执恢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标准石油公司明确表示对以上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参见2021京仲裁字第3543号仲裁案开庭笔录第6页第242-256行);对证据4发表质证意见称“不是跟我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但鉴于证据4本身仅是证据3的佐证,其证明目的能被证据3覆盖,故仲裁庭是否对其予以采信并不会影响仲裁裁决结果。 综上,标准石油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全部5份证据均不构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情形,标准石油公司所谓“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无法成立。 三、标准石油公司以撤裁为手段蓄意拖延执行程序,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标准石油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向标准石油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于2022年1月28日赴东四七条9号院现场张贴腾房公告,其后,执行法官向北方工业公司反馈:标准石油公司已向执行法院作出2022年3月底腾退的书面承诺。在承诺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标准石油公司又基于明显缺乏法律及事实基础的理由同时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其滥用司法程序、拖延及阻碍执行推进的意图十分明显,恳请法官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标准石油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7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北方工业公司提交的以标准石油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北方工业公司与标准石油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上述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请求:1.标准石油公司即可腾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9号院并按照本案合同第四条办理完成水、电、燃气各项交接手续;2.标准石油公司向北方工业公司支付违法占用案涉房产期间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应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至标准石油公司实际腾退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标准石油公司已实际缴纳的10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保证金进行抵扣后,暂计为462500元;3.标准石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北方工业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主要为双方租赁合同期间于2021年1月31日届满后,双方并未另行签订续租协议,北方工业公司多次要求标准石油公司腾退案涉房产无果。后北方工业公司向标准石油公司寄送给了限期腾退的函,要求标准石油公司腾退案涉房产。 在该案中,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北方工业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在新冠疫情期间减免3个月租金,涉及到北方工业公司是否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问题,进而认为该案属于行政争议而不属于民事仲裁的范围,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认为,根据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因本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条款合法有效,因此,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标准石油公司所提出的北方工业公司应遵守国务院相关规定在新冠疫情期间减免3个月租金的主张,系标准石油公司所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或抗辩,该主张或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均不影响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标准石油公司在承认仲裁条款及其效力的前提下,以该理由主张北京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不能成立。因此,仲裁庭决定驳回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异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方工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证据2《关于限期腾退东四七条9号院房产的函》、证据3签收证明、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和证据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执恢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021年9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裁决书,裁决;(一)标准石油公司腾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9号院的房产,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办理水、电、燃气的交接手续;(二)标准石油公司向北方工业公司支付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99726.02元,并向北方工业公司支付按照3698.63元/天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标准石油公司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本案仲裁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标准石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范围,可以仲裁,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标准石油公司与此有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争议裁决结果仅影响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涉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仲裁裁决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石油公司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标准石油公司所称北方工业公司隐瞒的微信证据并非北方工业公司单方掌握而未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标准石油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规定。其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标准石油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案件违反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其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标准石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北方工业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系伪造而成,其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标准石油公司对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存在的异议,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