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2执异94号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9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业公司)与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石油公司)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1560号]过程中,被执行人标准石油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案涉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标准石油公司称,请求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北方工业公司提交仲裁的3个证据都是伪造的,仲裁员对北方工业公司提交仲裁的3个伪造证据没有查证属实,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违反法律规定。1.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我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非法占用房屋的伪造事实提出仲裁;2.北方工业公司还以我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拖欠房租的诬告事实提出仲裁;3.北方工业公司还根据庭审时提交的证据5捏造了我公司没有交纳房租能力的虚假事实提出收回房屋仲裁,还以庭审时提交的证据5为借口违约拒签《房屋租赁合同》。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案涉仲裁裁决仲裁庭意见(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减免房租和招投标”争议是行政争议不质证,故意回避《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的仲裁管辖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仲裁协议限制规定,以合同第十条款合法有效为理由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减免房租和招投标”行政争议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违反《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决违法;而且仲裁员还伪造“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法主张和抗辩”事项自我仲裁,以此规避“减免房租和招投标”是行政争议的质证程序,回避《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的仲裁管辖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仲裁协议限制规定,已经具有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应当裁决案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三、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案涉房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北方工业公司必须公开招标。北方工业公司不出示案涉房产不再出租的文件和不公开招标就拒签《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侵害了我公司承租房屋优先权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北方工业公司故意修改合同第十条款,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由法律诉讼改为仲裁,规避中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与行政的管辖,导致仲裁员根据合同第十条裁决“国务院减免房租和招投标”的行政争议,违反了《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规定。仲裁员混淆了中央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同主体概念,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条和裁决结论错误。综上,北方工业公司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诉讼改为仲裁,故意规避中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与行政的管辖,已经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北方工业公司为了虚假证明在2021年2月1日前已经宣布与我公司拒签承租合同,故意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在仲裁时仅为北方工业公司所掌握,但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交,导致仲裁员不能根据证据6发现北方工业公司已经作出了“继续协商续租房屋的承诺”,也不能发现北方工业公司是以我公司从2021年2月1日开始非法占用房屋的伪造事实提出仲裁。所以,北方工业公司隐瞒的主要证据6已经造成案涉仲裁裁决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贵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因此请求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裁定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北方工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标准石油公司的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申请。理由如下:一、案发原因系标准石油公司在租期届满后拒不腾退案涉房产;二、标准石油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早已超过法定时限,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三、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各项不予执行理由均无法成立,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四、标准石油公司意欲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拖延执行程序,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北方工业公司与标准石油公司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作出案涉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标准石油公司,下同)腾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9号院的房产,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办理水、电、燃气的交接手续;(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北方工业公司,下同)支付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99726.02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按照3698.63元/天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本案仲裁费27800元(含仲裁员报酬18250元,机构费用955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78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5020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25020元。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北方工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2执1560号。执行中,本院向标准石油公司发送(2021)京02执1560号执行通知书,标准石油公司于2022年1月5日签收,后其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以(2022)京02执异94号立案受理,即本案。 另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9日受理了标准石油公司提出的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准石油公司其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与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实理由一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京04民特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标准石油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标准石油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业已驳回其申请,现标准石油公司以相同事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人标准石油天然气勘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