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执保3276号
申请人:山东渠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草埠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NCR2Q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7392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渠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渠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渠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