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79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四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JLH3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经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73925W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7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