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31号
申请人:**县宇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人才市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65903382D。
法定代表人范廷金。
被执行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经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73925W。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申请执行人**县宇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