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异34号 异议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异议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经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73925W。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将申请执行人由**变更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已将债权合法转让给***、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称,同意变更。 被执行人***称,不同意变更。***已针对判决书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另***已在张店区法院起诉***、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一审二审已判决,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件尚未结案。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2022)鲁039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的钢管53362.7米、扣件69336个,逾期不能返还的部分钢管、扣件,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钢管20元/米、扣件10元/个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4月12日的租赁费6267408.40元,自2022年4月13日至租赁物资实际返还之日或者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第十日的租赁物资占用费也应按照结账付款协议约定的标准一并计算支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26740.8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2022)鲁0391民初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22)鲁039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七页最后一行“案件受理费37575元,原告**负担,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7575元,原告**负担7545元,被告***负担30030元。”当事人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2022)鲁03民终2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已生效。经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2022)鲁0391执1190号执行案件。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2021)鲁0303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40489.31元及利息(以本金404048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164元,由被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负担39124元,原告***负担110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2022)鲁03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26元,由上诉人***负担。该判决书已生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立(2023)鲁0303执140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被申请人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在另案中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排除损害另案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可能,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