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114号
原告:常熟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常熟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某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常熟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