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湖北恒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民初929号之二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6号。
经营者:王青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洋,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闯晋,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尚城国际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熊礼杰。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诉被告湖北恒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宜昌市西陵区翔博石材店负担。
审 判 员 李祖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熊依婷
书 记 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