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127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射洪县人,户籍地四川射洪县。
被执行人: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志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