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7036号之一
原告: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583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342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