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杨某某与重庆某装饰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162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贺某某,男,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公司、第三人贺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