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阳曲县自然资源局、阳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等与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12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阳曲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阳曲县御景豪苑。

法定代表人闫玉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阳曲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住阳曲县城。

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贾公路8幢。

法定代表人:刘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山西喜跃发道理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男,山西喜跃发道理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阳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阳曲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编号140122D2019004《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你公司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760.19㎡耕地退还黄寨镇城晋驿村村委会。2、限你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4760.19㎡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公司所占用的4760.19㎡耕地处以1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47602元。”

申请执行人阳曲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对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阳曲县城贾线喜跃发公司西南土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9月,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城贾线喜跃发公司西南土地建设,用于修建存料库房,目前已建成。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共占地4760.19㎡,地类为耕地,不符合阳曲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编号140122D2019004《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阳曲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如下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2、土地违法案件线索核查报告;3、违法行为立案会审记录;4、立案呈批表;5、询问笔录;6、现场勘测笔录;7、被执行人其他权属资料复印件;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9、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缴纳罚款单据。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阳曲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编号140122D201900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阳曲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760.19㎡耕地退还黄寨镇城晋驿村村委会及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4760.19㎡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答辩:罚款已经缴纳。在2018年建设厂房的时候,由于管理不规范,超出厂房权属的面积,在收到阳曲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由于拆除厂房会造成经济损失,经与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积极补办相关土地手续。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该文件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根据该文件第24条规定,对违法用地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重新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根据这个规定,我们于2019年7月5日重新立项,阳曲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9]11号研究决定同意本项目落地,2019年8月7日,阳曲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阳发改备案[2019]52号)。综上所述,目前被执行人正在积极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力争合法合规,完善土地使用。希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无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阳曲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编号140122D2019004《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阳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编号140122D201900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前两项:“1、责令你公司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760.19㎡耕地退还黄寨镇城晋驿村村委会。2、限你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4760.19㎡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由阳曲县自然资源局报请阳曲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喜跃发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义书阁

人民陪审员 荣爱玲

人民陪审员 张慧萍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平鲁霞

书 记 员 孟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