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3民初37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双冢村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6572310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禹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顺兴街融创大厦一楼底商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8944387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禹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冀1103民初37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禹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等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北禹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禹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