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1431号
原告:金华市三瑞砖瓦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金华市苏孟乡三瑞堂村。
法定代表人:郑惠娟,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浙江联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繁华路1号2#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肖培本,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金华市三瑞砖瓦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浙江联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三瑞砖瓦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华市三瑞砖瓦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三瑞砖瓦厂(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金华市三瑞砖瓦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胡长云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