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3民初2717号
原告:北京顺某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建行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下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顺某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顺某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顺某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