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870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