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870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莉